2019年1月31日,当事人LIANG某携带自己的手机来到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保全内容主要是微信聊天记录。因LIANG某作为某公司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诉讼纠纷,现需要确认LIANG某实为某公司的实际出资者,LIANG某与显名股东在确认代持股协议的过程中,通过微信进行洽谈协商,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保全作为代持股协议的有效证据补充。
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证据保全方式是对其微信聊天记录使用公证处的摄像机进行摄像。摄像开始后,首先确认LIANG某自身携带的手机的网络状态、微信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微信聊天对方的个人信息,由于微信没有实名制,所以对微信聊天对方个人信息的录制仅限于头像、微信号、来源等。摄像的主要内容是与对方的聊天记录,打开图片、文档等重要内容,点击打开语音聊天记录,LIANG某在摄像过程中对部分内容进行着重讲解。录制结束后,公证处对摄像机生成的视频刻成光盘,放入信封密封,工作人员及LIANG某在信封密封处签名。
因工商登记股东信息时,无法显示隐名股东的信息,在实践中,大部分隐名股东也没有参加实际经营,而法院在确认是否实际投资人时,是否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的重要条件。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的合法代持股协议也是作为确认对方为实际投资方的有利证据,在网络蓬勃发展的时代,手机聊天APP成为了许多人进行沟通、协商的工具,比如微信、QQ、微博等。LIANG某这一案例中,也体现了微信作为保存聊天内容工具的重要性,与对方的聊天过程成为了有利的补充证据。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从当事人的需求出发,为当事人设计合理的保全方案,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